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268,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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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歡喜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偉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華興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旁大樓所有之法定空地如起訴狀所附照片所示之鋼骨棚架等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占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本院卷第7、17頁),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核定之,惟原告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並未具體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及系爭土地最近一年度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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