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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一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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