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59,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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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群昇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歆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鳳救字第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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