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67,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卞進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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