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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6號
原 告 王麗蓉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鴻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且起訴狀後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民國100 年7 月25日列印之謄本,無從反應土地之真實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有最新土地公告現值之記載),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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