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靜芬(即施錦發之繼承人)
施文凱(即施錦發之繼承人)
施文祐(即施錦發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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