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6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