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小,976,2024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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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97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律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3年3月20日將上開裁定寄存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31頁)。

而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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