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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士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 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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