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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文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士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9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裁定於113年2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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