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奇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純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