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區塊城市咖啡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約璽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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