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靜婷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騰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9,418元(計算式:1,339,418元+800,000元+800,000元=2,939,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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