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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陳金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資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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