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簡,428,202408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菀伶 
被      告  鑫鋭車業有限公司即保瑪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宏 

被      告  王定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鑫銳車業有限公司即保瑪車業有限公司」、「鑫銳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鑫鋭車業有限公司即保瑪車業有限公司」、「鑫鋭公司」;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定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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