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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4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林鳳珠
張艷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將陳報狀繕本送原告,原告於收受後於兩造內陳報意見到院,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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