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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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