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補,798,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98號
原 告 陳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羿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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