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補,864,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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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64號
原 告 黃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瑜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4,46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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