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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力瑋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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