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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92號
被 告 温雅芳
前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詩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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