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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3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潘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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