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簡,63,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3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潘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