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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6號
原 告 王春吉
被 告 林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十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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