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100,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王睿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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