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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05號
原 告 翁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鳳山新城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安豐恕
被 告 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新城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扣押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鳳救字第1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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