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俊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