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35,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輔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涎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崲渧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533元(含本金385,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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