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59,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盛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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