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8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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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淑珠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56元(計算式:本金27,42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433元=42,85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2,829元 97年8月1日 113年3月10日 5 1,775元 2 24,594元 102年2月1日 113年3月10日 5 13,658元 合計 27,423元 15,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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