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路得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杰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37元【計算式:本金208,000元+利息4,537元(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12,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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