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445,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沈詩涵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9元(含本金13,503元、已結算之遲延費361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9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共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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