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563,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805元(含本金191,846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7,9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6,440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