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陳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捷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為被告所有,而被告係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以新台幣(下同)15萬5,000元之價格受讓上開車輛,有原告提出之權利車讓渡合約書附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