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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王文慧
王美華
王裕德
黃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106年12月20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7年3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㈡被告王美華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3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卷第139至145頁)。
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355,165元(本院卷第137頁),至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3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其餘財產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價額計算(本院卷第51、55、105至107、171至172、177至179頁),共計33,044,234元,而王文慧之應繼分1/4,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是王文慧之應繼遺產價額應為8,261,059元(計算式:33,044,234元÷4=8,261,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2,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70,500元/㎡×34㎡=5,797,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00,750元/㎡×137㎡=13,802,75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00,750元/㎡×85㎡=8,563,75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1分之1 2,628,7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 1分之1 6,3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 1分之1 12,200元 7 高雄市府郵局存款 117,918元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存款 89,399元 9 彰化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 404,816元 10 高雄市府郵局應收利息 118元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應收利息 88元 12 應收國泰人壽保單紅利 61,473元 13 德成木業商號資本額 5,000元 14 國泰人壽萬代福101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裕德 430,099元 15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裕德 387,444元 16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69,106元 17 國泰人壽添寶養老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151,310元 18 國泰人壽21世紀終身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94,541元 19 國泰人壽富利年年終身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97,410元 20 國泰人壽新富利年年終身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194,703元 21 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126,561元 22 國泰人壽康順101終身保單價值-0000000000被保險人王美華 3,548元 共計33,044,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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