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楊媗竹(原名楊莉茗)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33元(含本金50,379元、已結算之遲延費用1,72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0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