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77,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7號
原 告 余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思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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