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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佑等2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準此,本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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