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甲○○○大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