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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