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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昇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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