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5,鳳小,160,2006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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