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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法定代理人 乙○○
地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165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7 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歷史明細交易資料、交易查詢清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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