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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陳衛民即惠翔企業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貫聯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00,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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