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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原 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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