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5,鳳簡,945,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94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7日上午11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台幣99,998元,及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37,12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友樂透貸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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