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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2,000元,聲請人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為80平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1,760,000 元 (計算式:22000 ×80=0000000),應徵調解費用新台幣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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