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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271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洪育祺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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