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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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