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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三個月以上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到庭對於本件並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則省略。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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