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7,鳳小,2782,2009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到庭對於本件並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則省略。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